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09 点击数:3992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教育脱贫攻坚的作用,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根据《关于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7〕38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院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来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1.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用于补助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学生公考、考级、考证、专升本、面试等。

2.资助对象:我院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3.资助标准:按 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发放。

    第四条 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完成学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毕业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根据《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闽教学〔2017〕24号),申请还款救助。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的,除享受就业补助金外,仍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六条 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特困人员、残疾和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可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57号),申领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第七条 学校将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业作为“教育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大学生提供重点帮扶,并提供就业指导、心理辅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第八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信息库,实施“一生一策”和动态管理,重点帮扶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和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