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6年学院特殊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6 点击数:4253 信息来源:人事处

 

 

 

 

榕黎院 [2016] 11 号

 

关于申报2016年学院特殊津贴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根据《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青年教师成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榕黎院[2014]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认真做好2016年学院特殊津贴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我院工作时间满2年以上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教职工(外单位聘用人员不参评)。

二、申报条件

(一)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思想政治表现良好,坚决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二)安心本职工作,工作态度端正、踏实,积极参加集体活动,遵守组织纪律。自觉践行“爱的教育”,努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事业心强,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改革创新、团结协作精神,有奉献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责任心强,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勇于承担任务,工作不推诿。

  (四)具体标准

    专任教师:模范履行教师职责,刻苦钻研业务,具有本专业(学科)领域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能独立承担1~3门主干课教学或独立承担实践教学;且本学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择优推荐申报本年度学院特殊津贴:
1、积极主动开设院级公开课、观摩课,且效果好;

2、2014-2015学年度工作考核优秀;

3、积极申报并指导学生参加省、市职业技能竞赛;
4、积极主动参加学院的教科研活动:主动参与课题或教师项目研究、积极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取得一定成绩

5、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良好及以上;

6、担任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7、有企业实践经验,积极参加企业实践锻炼;

8、工作认真负责,能上好每一堂课,且学生到课率高,课堂纪律严明;

9、模范执行教学常规,认真备课,各类教学档案材料规范、齐全;

10、在教书育人工作中的其他突出表现。
    本学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享受特殊津贴:
1、发生教育教学责任事故
2、违反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导致不能参与“评先评优”的;

3、学生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不合格;

4、教学档案,指导学生实习、论文等材料不符规范且拒不改正的。

非专任教师(含行政管理、后勤、教辅人员、学生辅导员):严格遵守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能独立完成本岗位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本学年以来具备下列条件者,择优推荐申报本年度学院特殊津贴:

1、 2014-2015学年度工作考核优秀;

2、 能为本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3、 执行力强,工作效率高,工作成效突出,工作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4、 后勤、教辅人员全力为教学,为师生员工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各项活动,服务质量优异,受到广大师生员工的好评;

5、 辅导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熟悉工作业务,学生日常管理到位,学风、班风、文明宿舍建设好。

本学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享受特殊津贴:

1、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2、在各类评估工作中,因本职工作不到位,造成扣分的;

3、违反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导致不能参与“评先评优”的。

三、评选程序和方法

(一)各部门组织教职工申报;经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学院青年教师成长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二)申报者要详细填写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部门公章,按规定时间报送至人力资源管理处(同时发送电子版至25444516@qq.com

四、评选要求

(一)学院“特殊津贴”实行届期制,一年一申报评审,获批后享受一年的特殊津贴,届满考核,动态管理。

(二)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考核,保证质量”的原则,各部门按照部门教职工总数的15%推荐(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各系要根据评选条件,从专任教师、行政、教辅人员中择优推荐。

(三)选拔工作本着“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精神,自下而上进行。做到事迹突出、条件过硬、群众公认。各部门推荐人选经复核、审议等环节被淘汰,所空出的名额不予替补。

五、上报时间和地点

上报时间2016年4月20日之前;上报地点为学院人资处办公室,联系人:周黎倩。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附件 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学院特殊津贴推荐名额分配表

2、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特殊津贴申报表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申报  特殊津贴  通知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人力资源管理处                                       2016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