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07 点击数:1236 信息来源:学院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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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申报,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由学院负责管理和使用,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拨款。包括民办高校发展资金、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课题、国家奖助学金、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等项目。

第三条 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绩效考评、强化监督。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职能与分工

第四条 学院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由学院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管理办法按办法执行;国家无明确规定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本规定拟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预算编制,制定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开支专项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统一管理。

第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及申报、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保障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和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审核,会计核算与监督,及时通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上级部门规定和学院要求编制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报表。并会同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价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入学院账户,由学院统筹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后,如果实际拨付资金额度与预算申报数不一致,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调整资金预算或按实际拨付资金额度同比例调整资金预算。

第四章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批准项目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项目建设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项目支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经费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应要求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提前做好资金项目启动的准备工作,一旦预算下达,能够及时组织实施;应定期清理检查本部门归口管理的所有财政专项资金,掌握执行进度情况;应与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加强沟通协调,对于尚未实施或实施进度缓慢的,要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

第五章 财政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资金有关项目完成后,在学院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决算报表须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或项目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效益汇报。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财政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贪污、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项目后续报账。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以恢复报账,否则,将终止项目,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学院将加强对财政专项建设项目的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项目方案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作为主要依据。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和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的依据。

 本办法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2月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