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10-16 点击数:3160 信息来源:财务室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报销及结算手续,方便广大教职员工办理报销业务,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院经费报销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本着“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二条:学院所有收支业务均在学院财务室办理,各类经费报销一律使用财务室统一印制的《费用结算单》。

第三条:对原始票据的要求

(一)发票:所有票据必须是合法的正式发票,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盖有“发票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票据。除定额票据外,其余票据都必须是经复写纸一次性套写清楚的票据,大小写金额一致,不得涂改,不允许出现收据或白条。凡是购买物品的发票或清单上要有明确的数量、单价,购物名称不能笼统地填写,购物品种较多且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应附电脑小票或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二)事业收据:必须有省、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三)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凭证或“发票联作为报销单据。

(四)对部门自制的支付凭证,应有制表人、审核、分管、董事会审批,并按凭证中具体内容填写完整。

(五)如果原始凭证发生遗失,应取得原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收款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才能作为原始凭证报销。

第四条:经费报销流程

由报销人或经办人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由财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签字、院长签字、执行董事长批准。在办理有关部门实物事项,如办公用品采购、教学用品、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添置等报销手续时,必须提供领导签批的申购单或报告并附上经仓管员及固定资产管理员验收签字的入库单,方可办理。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报销票据的粘贴

原始票据较多时,必须按不同类别和不同金额分门别类进行粘贴,不能混合粘贴。粘贴范围以粘贴单大小为界,必须紧贴粘贴单顶界和左界从左到右竖向粘贴,覆盖粘贴的相邻票据间需留出一定的间隔距离。

第五条:借款及报销要求

教职员工因公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同意、院领导签批后交财务审核,出纳办理付款。借款金额超过1000元的,借款人必须提前1天通知出纳以便备款。所借款项要求借款人返回单位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办理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报告,经院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室协商延长期限,否则财务人员将从次月起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并暂停本部门借款手续。

第六条:差旅费报销按《榕黎院【20084号》执行。

第七条:个人通讯费报销必须提供国家规定使用的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各类充值卡发票不予报销。报销时按照发票上的实际金额和规定标准报销,实际金额在报销标准之内的实报实销,超过标准的按标准报销。

第八条:下列情况不予报销:

一、涂改、辨认不请、内容与实物不符、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单据。

二、违章罚款、滞纳金、违约金及因当时人过失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浪费。

三、未经领导批准超预算的开支。

第九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规定》,学院可以在下列范围内支付现金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质的款项。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除上述情况可以支付现金外,其他款项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如有特殊情况须院领导特批后方可支付现金。

第十条   本细则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