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系(部)、福屿校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爱的教育”的育人理念,规范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工作,现将《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本系辅导员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
1、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2、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考核鉴定表
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审批表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工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爱的教育”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引导和帮助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努力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申请对象:曾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第二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条件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六
个月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2、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申请解除者必须经过一
年以上思想和行为考察期方可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在
毕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不满一年,但不能少于六个月。
3、主动认错,真诚悔改,定期(每季度至少1次)向系部、辅导员(或班主任)等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4、在考察期间自觉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规违纪现象,未再受学院各类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5、有突出的改过表现,热心集体事务和公益活动,经常参加各种科技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解除处分:
1、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及其他反动言论或参与危害国家社会行为者。
2、策划、组织、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4、同一学期受纪律处分五次及以上者。
5、毕业学年最后一个学期受违纪处分者。
6、受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处分者。
第四条 解除处分工作程序
1、受处分学生先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
写《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考核鉴定表》、《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解除违纪处分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字数不少于500字)。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2、辅导员(或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
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3、系部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的意见。
4、对受到警告、严重警告的学生,由系部根据学生的表现做出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受到记过处分的学生,由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后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复审,做出是否解除处分的决定;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系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将材料汇总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复审后,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解除处分。
第五条 同一学生在同一学期内多次受到纪律处分,按其所受最高等级处分计算考察时间,申请解除时,应直接申请解除最高等级处分,最高等级处分被解除后,低于最高级别的处分自动解除;同一学生在连续且不同的两个学期均受到纪律处分,应分别计算考察时间,均须申请解除处分。
第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未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或因不具备解除处分条件未解除处分,其考察期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考察期满后处分仍未被解除,将只能在毕业前申请解除。毕业前处分仍未被解除,则直接影响学生正常毕业。
第七条 学生解除处分后,方可恢复参与各项评优评先、奖学金评定、助学金评定、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资格,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