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奖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教直〔2010〕24号)精神,落实《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07〕7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曾获得二等(含二等)以上奖学金,入学以来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2)2011—2012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10%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不含选修课),或者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30%以内,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证明材料)。
4、现任院、系、班学生干部,达到以上三点要求且工作表现积极者优先推荐。
5、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身上。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励志向上;(2)学习刻苦,态度认真,成绩良好,曾获得三等(含三等)以上奖学金,入学以来没有不及格科目(含选修课);(3)2011—2012学年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总人数的25%以内,各科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者学业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在45%以内,且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证明材料)。
3、现任院、系、班学生干部,达到以上两点要求且工作表现积极者优先推荐。
4、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且成绩优秀的学生身上。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国家奖学金获奖人数由上级部门划拨的名额指标确定。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及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领导牵头,学工、团委、教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系部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系党支部书记、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按照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公开评审。
第七条 申请及评审程序:
(一)评选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
1、学生本人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2、各班级评选小组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会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填写申请表,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选小组;
3、各系评选小组综合考虑,初步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2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工处审核;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各系推荐1名候选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各系按照名额分配数量推荐;
4、学工处根据审核情况提出国奖、国励获奖者候选人名单,报学院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奖、国励奖候选人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拨的名额进行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条 如发现在国家奖学金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获奖后有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取消获奖资格。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2012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