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2012年11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评定体系,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测评以全面考核学生素质为目标,采取量化评议的方法,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测评。
第二条 综合测评按德、智、体三个一级指标设立,权重分别为“德育”(0.3),“智育”(0.6),“体育”(0.1)。在此基础上,德、智、体三方面分别设立附加分和扣罚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计算
1、德育分=(德育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30%
2、智育分=(智育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60%
3、体育分=(体育基本分+附加分—扣罚分)╳10%
4、综合测评分=德育分+智育分+体育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初,对上学期进行综合测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为两个学期的算术平均值,毕业时的综合测评成绩为各学年的算术平均值。各专业(班级)对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
第二章 德育测评
第五条 德育基本分为70分,凡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要求者,取得德育基本分。
第六条 德育附加分为30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0分。
1、在校期间承担一定社会工作满一学期,根据期末工作考核情况,给予加分:
(1)担任院、系学生干部:主席分别加≤8分、7分,副主席分别加≤7分、6分,部长分别加≤6分、5分,副部长分别加≤5分、4分,干事分别加≤4分、3分;
(2)担任院、系级各协会干部:会长分别加≤5分、4分,副会长分别加≤4分、3分,干事分别加≤3分、2分;
(3)担任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含宿舍长):团支书及班长加≤6分,其它干部加≤5分;
(4)以上三项加分如有重复者,以最高加分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2、参加各项竞赛(活动),表现突出者,给予加分:
(1)参加国家、省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前八名者,第一名分别加10分、8分,第二名加9分、7分,第三名加8分、6分,第四名后依次递减1分;
(2)在市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4分,第三名加3分;
(3)在院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第一名加1.5分,第二名加1分,第三名加0.5分;
(4)在系级各项竞赛获个人(或团体)前三名者,第一名加0.8分,第二名加0.6分,第三名加0.4分;
(5)在国家、省、市、院、系级各类竞赛中获个人(或团体)优秀奖者,分别加5分、2分、1分、0.5分、0.3分;
(6)参加国家、省、市、院、系级各类各项竞赛(活动)未获奖但表现努力者,分别加3分、1分、0.5分、0.2分、0.1分;
(7)同一类型、不同级别比赛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3、集体获得各级表彰者,相关人员给予加分:
(1)被评为省、市、院、系级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或优秀协会,全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5分、1分、0.5分、0.2分,班长、团支书、会长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2)被评为院、系文明宿舍,全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分、0.5分;
(3)同一类型、同一荣誉称号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4、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被评为省、市、院、系级“优秀”者,每人分别加4分、3分、2分、1.5分,各级加分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5、参加院、系组织的青年志愿者活动每次加0.5分,4分封顶。
6、记者团记者在院报上发表文章、通讯或消息者每篇加0.5分,非记者团学生在院报上发表文章、通讯或消息者每篇加1分。
7、上课(包括晨读、大班会)满勤者加2分。
8、参加献血活动者,每次加1分;
9、在教室卫生检查中,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优”者,当天值日生每次分别加0.3分、0.2分;在宿舍卫生检查中,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优”者,宿舍成员每次分别加0.3分、0.2分。
10、其他加分由院学工处、团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者,德育测评计扣罚分。
1、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院、系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通报批评扣2分,警告处分扣6分,严重警告处分扣10分,记过处分扣15分,留校察看处分扣20分。
2、上课(包括晨读、大班会)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2分,每旷课1学时扣0.4分。
3、在教室卫生检查中,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不合格”者,当天值日生每次分别扣0.8分、0.5分;在宿舍卫生检查中,被院、系卫生检查部门评定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每次分别扣0.8分、0.5分。
4、上课及参加院、系规定的集体活动穿拖鞋者,每次扣0.5分。
5、在日常纪律检查中,带早餐进教室者,每次扣0.5分;晚熄灯或未熄灯宿舍,全体成员每人每次扣0.5分。
6、其他扣罚分由院学工处、团委另行规定。
第三章 智育测评
第八条 智育基本分由学业成绩平均分和附加分构成,基本分与附加分总和不超过100分。学业成绩包括考试科目成绩和考查科目成绩,取各科平均值(体育课成绩不计入本条)。考查课目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计算。补考及格计55分,补考不及格计50分。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加分:
1、英语专业的同学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1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2分;非英语专业的同学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加2分,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加4分。
2、通过福建省计算机二级者加2分,通过国家级计算机考试者加3分。
3、获各专业技能证书,如导游证、助理物流师证等,根据具体证书类别加1至3分。
第四章 体育测评
第十条 体育基本分为体育科期末考试成绩,附加分加分不限,基本分加附加分不超过100分。无体育课的年级体育基本分统一计80分。
第十一条 申请体育课免修获得批准的同学,有体育课的学期体育基本分为60分,无体育课的学期体育基本分统一计80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体育测评计扣罚分:
1、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体育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2、有违反体育道德、破坏比赛秩序的行为者,每次扣10分,构成违纪处分者按第七条第三点扣分。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评审机构
1、学生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学工处、教务处。
职责:负责全院学生综合测评的组织工作。
2、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各系部、团总支、学生会。
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每学期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3、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辅导员、团支部班委会主要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人数的1/3)。
职责:负责各班级学生综合测评的各项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收集班级学生在测评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反馈情况。
第十四条 学生综合测评的程序:
1、动员:成立班级测评小组,组织班会,学习有关规定。
2、学生自我评分、申报:学生在个人书面总结的基础上,详细列出自我评分事实。
3、测评小组审核: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对每个同学的评分进行核实。
4、第一次公示: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经辅导员审核签字后,向全班同学公示三天。
5、质疑、修正:学生在公示三天内,可对本人及他人各项评分提出质疑,测评小组应对此进行解释和复评,如有错漏,应予修正。
6、第二次公示:将第一次公示部分修正错漏及再次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7、填表、上报、存档:学生填写《学生综合测评表》,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填写计分事由及证明后,送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汇总,确认无误后,报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并存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附加分、扣罚分操作时遵循以下原则:
1、综合测评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违反纪律者要严肃处理。
2、所有加分、扣罚分项均以测评学期内为准。
3、多次获同一类型不同级别奖励的,只加一次分,就高不就低。
4、多次被评为同一类型荣誉称号者,只加一次分,就高不就低。
5、多次受处分,按最高一次处分进行扣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如有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