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30 点击数:5484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2012年11月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不断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现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学生奖励办法。

一、学生奖励评审机构

1、学生奖励领导小组:院领导、学工、教务、财务

职责:负责全院所有学生奖励的组织领导工作

2、系部学生奖励工作小组:系部负责人、办公室、团总支

职责: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奖励评审工作。

3、班级奖励工作小组:辅导员、团支部、班委会主要成员、学生代表(不少于小组成员数的1/3)

职责:负责班级学生奖励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收集班级学生在评奖评优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及时反馈情况。

二、学生奖励基本条件

1、 凡我院全日制普通大中专科生均有权提出申请。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校规校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

4、 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5、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6、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心健康,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体育成绩合格)。

7、凡评定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各类奖励的评选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受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2)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及格者。

3值周成绩未达80分以上(含80分)者。

4无故拖欠学费、学杂费者。

三、学生奖励奖项

1、学生奖学金

“学生奖学金”是我院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以同年级同专业的学生为单位,在文化成绩和综合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证书和奖金,其评定比例及具体条件如下:

一等奖学金: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为1600元/学。凡符合我院学生奖励基本条件,学期文化成绩列班级前15%且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15%者,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人数小于25人的班级,在不增加二等奖学金名额的前提下可将二等奖学金的第一名确定为一等奖学金。另外,按照以上文化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条件,如果出现一等奖学金空缺情况,可将一等奖学金名额递加到二等、三等奖学金名额里。

二等奖学金: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为1000元/学。凡符合我院学生奖励基本条件,学期文化成绩列班级前25%且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25%者,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

三等奖学金: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12%,奖励金额为400元/学。凡符合我院学生奖励基本条件,学期文化成绩列班级40%且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40%者,按综合测评成绩由高到低评选。

单项奖学金:名额为班级总人数的2%,奖励金额为200元/学参加单项奖学金评定者须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成绩和表现,且综合测评成绩列班级前50%

注:文化成绩包括考试科目成绩和考查科目成绩,取各科平均值(体育课成绩不计);考查课目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计算,补考及格计55分,补考不及格计50分。

2、各类荣誉称号

(1)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得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表彰。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评选参照学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省级先进班集体、国家级先进班集体由学院在院先进班集体中按相关条件向上推荐,获奖者将按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的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2)文明宿舍

文明宿舍每学年评选一次。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集体,学院将给予表彰。文明宿舍评选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3)三好学生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三好学生评选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省级三好学生、国家级三好学生由学院在院级三好学生中按照其评选条件向上推荐,获奖者将按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的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4)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省优秀学生干部、国家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在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中按照其评选条件向上推荐,获奖者将按省教育厅及国家教育部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5)优秀团干部

优秀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优秀团干部评选参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6)优秀团员

优秀团员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学习成绩突出,综合素质突出,关心团结同学,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均可参评。

(7)优秀毕业生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发给荣誉证书及奖金。按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相关文件规定评选。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学院按照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在院级优秀毕业生中推荐,获奖者将按省教育厅的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8)获其它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符合学生奖励基本条件者,可向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报院学生奖励领导小组审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四、学生奖励评审程序及注意事项

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同学推选,班级学生奖励小组初评,交系部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评定、公示,最后报院学生奖励领导小组审批、通过。

学生奖励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奖项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之日起三天内向所在班级的学生奖励小组提出申诉,班级学生奖励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班级学生奖励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三天内向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起申诉,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院学生奖励领导小组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班级。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