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部)、有关处室:
根据《福建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试行办法》、《关于下达2018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的通知》(闽教学〔2018〕3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将组织开展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与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裘国伟
副组长:刘 鹏
成 员:翁秀榕、王新华、邱娇玲、王作鐤、郑 禾、冯 飞、
赵雅晶、曾建雄、钟春玉、胡青华
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新华(兼)
成 员:陈伟伟、陈铭帅、郑爱清、林鸿燕、毛永千、孙丽平、
林瑾楠、陈 灵
评选办公室挂靠学工处,具体负责评选推荐工作。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组。
二、评选对象:2016级、2017级在校学生
三、资助名额及标准
省教育厅下达我院2017-2018学年度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1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指标72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名额分配见附表1。
四、评审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践行爱的教育,诚实守信,讲文明懂礼貌,品行端正,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3.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须位于前1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行端正,未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2.家庭经济困难(以录入贫困生信息库为准),生活俭朴,励志向上;
3.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必须位于前40%且参评当年没有不及格科目,如其中一项排名未进入前40%,但均在60%以内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产生重大影响,在全省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优秀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有关权威刊物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技能竞赛方面取得优秀成绩,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类、职业规划类、教学技能类大赛,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造发明、创新创业成果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成果获省、市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市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省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参加省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市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填写“主要演员”。
(7)获福建省最美学生、福建省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福建省十大杰出青年、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省级荣誉称号。
各系可在以上条件基础上,结合本系实际拟定评选标准,报学工处审核后执行。
五、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选方法: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组织审定相结合的方法。
(二)具体流程及安排:
1.宣传动员
9月26日前,各系、班组建评选工作团队,并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
2.个人申请
9月28日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3.班级评审
9月30日,各班级评选小组对照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标准以及申请人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充分讨论,班委会和辅导员共同研究确定拟建议名单,填写申请表,并在班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系评选工作组审核;
4.系部评审
10月8日前,各系评选工作组确定建议名单,并在全系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5.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
10月11日前,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各系上报的材料,并提出国奖、国励获奖者候选人名单,报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6.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审定
10月12日前,学院召开评选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国奖、国励候选人,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7.上报材料
10月16日前,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国奖、国励获奖者候选人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三)注意事项
1.根据闽教财〔2007〕70、71号文件规定,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生不可兼得。
2.不得变相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奖学金标准,严禁以一个人申报、获准后又让几个学生分享的错误做法。
3.各系在推荐时,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应同时被推荐为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候选人,并准备1名国家励志奖学金候补人选。
六、有关要求及说明
1.各系要严格执行民主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做好评选推荐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同学认真讨论,民主评选产生。已被推荐出的候选人,要在系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师生意见,接受大家监督。凡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不按民主程序进行的,将予以取消评选资格,因此取消的名额,不予替补。
2.请各推荐部门于10月11日下午下班前将以下材料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送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清单如下:(1)成立小组、公示材料等其他文件;(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对象的主要事迹(1000字左右,第三人称);(3)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见附表2、4、5、7、8);(4)国励导入模板只提交电子版(见附表10)。逾期不予受理。
3、填写及报送要求:
(1)以系为单位上报材料,统一使用2010版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各系必须按照填写说明要求认真填写,不得更改表格内容和格式,或使用自制表格。所有电子档材料压缩为.rar或.zip文件格式,压缩后文件名命名为“XX系国奖国励上报材料”。
(2)《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word格式)纸质档材料中学生签名(9月26日)、推荐理由(9月28日)、院(系)意见栏及签名之处(10月8日),必须由相关负责人亲手签写。其他内容使用电脑录入。不得涂改或出现空白项。(如该项无内容,请使用斜杠标明);申请审批表以单个学生为单位,保存为单个word文档,文档命名为“学生姓名”。国家奖学金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初审表、主要事迹放在一个文件夹中,命名为“XX系国家奖学金候选人材料”。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申请审批表、初审表放在一个文件夹中,命名为“XX系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材料”。
(3)主要事迹电子版以单个学生为单位,将事迹材料保存为单个word文档,文档命名为“姓名+主要事迹”如“张三主要事迹”。
(4)打印说明:《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必须正反双面打印,不得随意增加页数,不得更改格式。每人一份一页。上报一律使用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
学院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陈灵,手机号码:13290986073,电子邮箱:1261628856@qq.com。
附表:
附表1:2017-2018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表.xls
附表4:XX系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附表7:XX系2017-2018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xls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
2018年9月25日
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8年9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