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档案转寄有哪些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10-05-31 点击数:5468 信息来源:就业办

1、学生档案原则上应通过用人单位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或机要通信局转寄,其他人不得代转;

2、学生档案不可遗弃、损毁,否则因此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3、未经许可,学生本人不得查阅本人档案;  

4、未落实明确档案存放地的,不得转移档案。学校也不会将档案转寄给没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对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和部门,档案应转寄到该单位的上一级有档案管理权的部门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5、毕业生档案可以保留学校,但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免费保留期限为二年,保留期内学校将把档案移交给指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为保管,免费保管期间,学校及指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无人事代理义务,亦不负责出具在校表现、婚育情况、犯罪纪录等相关证明。档案保留学校超过期限的,将按省物委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