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13 点击数:3061 信息来源:学工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院风、学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通过注册的本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院,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院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学院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三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将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复查,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其专业年级的缴费标准,按照一学年额度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超过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考勤规定 

(一)学生要认真执行教学培养计划的相关规定,按时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安排的各项活动。包括上课、实习、军训、开会、运动会、思想政治教育等。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无法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所规定安排的各项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准假后开始有效。请假期满,学生本人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续假的学生应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并按规定审批。

(三)学生请假按下列手续办理:

1.学生请假必须填写学生请假。病假需持本院医务所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必须有充分理由和必要的证明,从严掌握。

2.上课期间请假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超过一天至三天(含三天)由系办公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三天至七天(含七天)由系主任批准;七天以上者由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3.考试期间,除急病、急事外不得请假。确需请假者还须办理缓考手续,缓考须报系部及教务部门审批。

(四)学生请假除特殊原因外,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不得事后补假。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

)学生旷课,根据旷课情节及态度分别给与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1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院安排有关活动,每天均按旷课6学时计。

2、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考勤工作制度

(一)系部具体负责学生考勤管理工作,为严格考勤登记工作,每班应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指定班级学习委员或副班长负责日常考勤工作

(二)各班学习委员或副班长要以身作则,严格考勤手续,如实做好考勤登记工作及时向系部反馈考勤结果

(三)各班学习委员每节课都要做好考勤记录,并于课后将填写后的课堂考勤表交任课老师签字确认。

(四)各班学习委员于每周一前,将考勤登记原始记录表、周考勤汇总表及有关请假单等材料送交所在系教学秘书审核签名后,由系部存档。

(五)各系(部)每周将考勤情况汇总后登入学期考勤汇总表并作统计分析,对累计旷课学时数达到违纪处分标准的学生缺勤情况于周二下午前汇总报系部办公室。系部办公室核实学生旷课情况后,依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程序进行处理,并督促辅导员对旷课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必要时应通知学生家长协助处理。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补考及格后予以替换。成绩册在学生毕业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撰写论文等几种形式。考核形式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为2小时,口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实验课、技能课的考试以操作为主,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考核方法由教研室具体拟定。

第十六条  课程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不单独考核的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综合评定。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不同课程可根据课程特点,确定上述各部分比例。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和二级制记分。一般考试采用百分制,实验课、毕业实习、课程论文等采用五级制记分。学生如对评分有疑义,可及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试卷。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应补考,体育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等进行综合评定。对不同体质的学生应有不同的要求,因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体育教研室同意和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或可减少项目。其材料应存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档案。

第十八条  凡修完《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必须参加福建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一级无纸化考试,一级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学院不另行出卷。不及格的,应当再次参加考试,直至成绩合格。

第十九条  学生缺课(含病假、事假和旷课)达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试,该课程的成绩记为无效,应当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因患急、重病(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及病历卡、医药票据等)或其他特殊原因(附有关证明)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补考,补考成绩记为该生的期末成绩。凡考试结束后提出申请缓考者,按旷考论特殊情况未提前申请缓考缺席考试者,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方可参加补考。对擅自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上“旷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为无效,并依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允许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符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的手续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内转系(专业)的,在第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和学院批准;

(二)转系(专业)一般编入下一年级;

(三)学生转系(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办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院报福建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本院学制分为三年制和两年制。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出学制两年(即三年制专科生不超出五年、二年制专科生不得超出四年)。

第三十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达7周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休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警察部队),学院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逾期不办理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六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对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复学,取消学籍。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一学年累计达6门以上(含6门),的确无法完成学业学习任务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负责。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福建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业设计、论文、答辩。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福建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将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给予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制定校园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会等学生参与的民主管理组织,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七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寒暑假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住宿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课外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依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其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依据《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犯错误的学生,加强教育引导,促其认错改正;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处分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隶属学院院务委员会。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勒令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学院原先制定的与本规定不相符的条款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