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2014年6月20日修订)

发布时间:2014-06-20 点击数:23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普通高等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24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闽委教宣〔2013〕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是高等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高校辅导员是学院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是学院管理干部的重要后备力量。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坚持立德树人,以促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导向,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相结合、与实施青年教师成长计划相结合、与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积极探索创新,加大建设力度,确保长效投入,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水平辅导员队伍,为不断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精细化和科学化水平,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保障和人才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加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引导大学生自觉地把个人理想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定知党、爱党、跟党走的信心和信念。

    第五条  引导教育大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行为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大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第六条  开展引导大学生全面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第七条  深入了解和准确掌握大学生思想状况,认真把握大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院园安全和稳定。

    第八条  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自我认识、自我调节和承受挫折的能力,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和帮扶工作。

    第九条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管理工作,组织好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大学生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工作,积极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

第十条  积极开展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大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创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第十一条  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加强班级建设,认真指导班级开展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和各类大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选活动,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作用。

    第十二条  组织、协调助理辅导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第十三条  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自律会、广播站和大学生社团组织的建设,做好大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发挥其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广大学生方面的优势,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积极组织开展院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术科技以及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营造优良的院风和学风。

    第十四条  积极承担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党课和团课等课程的教学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工作。

第三章 队伍配备

    第十五条  贯彻教育部关于辅导员的配备要求,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坚持选聘标准,落实高校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每个班级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班导师)。专职辅导员可兼任系部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等相关职务。各系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有计划地配备兼职辅导员。

    第十六条  严格辅导员选聘条件,在选聘辅导员时,坚持德才兼备、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心理素质和职业倾向等方面的考核。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应为本科学历及以上毕业生、中共党员,且具备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优化辅导员队伍结构,兼职辅导员应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其聘任和考核由各系部办公室负责,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七条  新聘任的专职辅导员原则上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方可转到其它工作岗位。

第四章 队伍培养

    第十八条  健全辅导员培养体系。学院把辅导员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岗位培训、骨干研修与学习考察、攻读学位、科学研究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集学习、科研、进修为一体的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辅导员培养体系。力争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培养一批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型辅导员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术带头人。

    第十九条  实施五年培训计划。开展辅导员全员轮训,使每一名专职辅导员3年内至少参加1次省级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家级研修培训。提升辅导员学历层次,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相关学位。非思政专业辅导员应在参加工作后的3-4年内,选修并完成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学位课程六门主干课的学习,提高专业理论水平。辅导员在岗期间每年要参加不少于10个学时的在岗培训。

    第二十条  完善实践锻炼机制。积极创造辅导员赴省外学习考察条件,帮助辅导员开阔视野,更新观念;组织辅导员开展社会考察和假期实践,深入了解国情、民情、社情;组织辅导员开展假期家访,密切家院联系,切实解决学生实际需求。建立辅导员院际挂职锻炼机制,推动辅导员院际交流,安排辅导员在相关岗位参与3-6个月工作。选派辅导员到党政机关、街道乡镇、国有企业等挂职锻炼。

    第二十一条  健全职称评聘机制。单独设置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称序列,序列单列、指标单列和评聘单列。在评聘条件上,突出思想政治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着重考核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实绩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  畅通职务晋升渠道。对于专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经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可推荐提任为科处级辅导员:正副科级辅导员,按学院有关规定推荐提任;担任正科级辅导员两年以上、且考核优秀的可推荐提任院聘副处级辅导员;担任院聘副处级辅导员一年以上、且考核优秀的可推荐提任副处级辅导员。特别优秀的副处级辅导员可推荐提任正处级辅导员或享受院中层正职待遇。

    第二十三条  拓宽职业发展领域。鼓励和支持辅导员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咨询师、创业咨询师等资格证书,引导辅导员走职业化发展之路。建立辅导员与院内专业教师的交流机制,建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技术职务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衔接机制,对转到教学科研岗位的辅导员,聘任同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即予认可;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将充分考虑辅导员的工作经历、实绩和研究成果。

    第二十四条  强化职业文化建设。坚持精细化工作理念,加强辅导员队伍内涵建设,培育辅导员核心价值观,凝练辅导员职业伦理。建立辅导员岗前宣誓制度,培育发掘辅导员先进典型,塑造辅导员职业形象,增强辅导员队伍的凝聚力和职业认同感。加强对辅导员的人文关怀,改善辅导员的工作、生活环境,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  实施科研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在院级科研计划项目中设立辅导员专项,逐步加大项目经费支持力度。鼓励辅导员积极参与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辅导员专项和福建省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建设以及教育部思想政治教育研究文库建设。

    第二十六条  加大建设经费投入。设立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用于辅导员培训进修、科研活动、学术交流、考察见习、工作加班、住院值班(学生公寓)、超工作量(参照教师缺编费标准)、电话通讯以及考核奖励等。学院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学院补贴、补助、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积极创造办公条件。学院在每栋学生公寓楼内设立辅导员工作室和学生工作值班室,水电费定额补助,为辅导员住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五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行院系双重管理,学工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培养管理工作。系部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辅导员的考核由学工处牵头,系部协同完成,考核综合评价等级由系部提出建议意见,学院综合考察后确认个人综合评价等级。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评价、自我评价、同事评价和职能部门评价相结合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和发展晋升的重要指标。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予以警示谈话,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通过一定程序予以解聘。原则上学院年度考核优秀人选与辅导员四个维度考核优秀人选相一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在事关政治原则、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而直接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因个人工作不到位,所带年级(班级)管理混乱,学生违规违纪现象频发的;

    (五)学生整体评价差,在学生中没有威信的;

    (六)违背师德规范的;

    (七)不能履行辅导员工作职责的;

    (八)其他不得从事辅导员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其他学生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职业发展和工作待遇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