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09-04-06 点击数:5746 信息来源:学工处

                                               榕黎院学字〔2006〕60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将我院辅导员工作条例修订如下:
  第一条 辅导员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是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辅导员队伍建设按学生数1:200配备。
  第二条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政治鉴别力,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热爱教育事业、潜心教书育人、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优良的道德品质,具有不计名利、埋头苦干、克己奉公、以身作则的奉献精神,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三)热爱学生工作,懂得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和专门知识,具有较宽的哲学、社会科学知识面,有较强辨别错误思潮、解决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的能力,有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知识和能力,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既善于从事日常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又能兼做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能够针对新时期青年的特点,开展形式活泼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必须是中共党员,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创新精神。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聘
  1、辅导员由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组成。
  2、专职辅导员从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的党员中选聘;兼职辅导员可从在职比较优秀的党员教师中选聘。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
  辅导员要认真贯彻和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采取一系列办法和措施,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四有”合格人才,为国家输送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1、政治理论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引导学生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切实解决“三进”问题(即政治理论教育进课本,进课堂、进头脑),培养学生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立场观点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确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2、思想品德教育。加强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和“八荣八耻”教育,引导学生认真上好思想品德课,要求学生牢固树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传统美德观念,帮助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3、形势政策教育。通过给学生上形势政策课,帮助学生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形势和重大事件,引导学生正确认识和看待我国的改革开放形势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帮助学生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澄清各种模糊认识,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4、法律纪律教育。通过给学生上法律知识课,让学生了解和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识,从而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学法、知法、守法和维护法律尊严的自觉性,并增强自身用法律武器维护正当权益的能力。
  5、艰苦奋斗精神教育。通过组织开展军训、值周劳动、暑假社会实践等活动和劳动,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精神,树立正确的“苦乐观”,养成热爱劳动、尊重别人劳动、敢吃苦、能吃苦、自觉磨炼自己的良好品质。
  6、身心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除了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增强学生身体素质外,还要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控力和心理调适能力,正确处理好各种人际关系和复杂事件带来的压力,树立自信、自强、自立、自尊、自爱、自律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二)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学生党组织的建设工作。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校学习,指导党章学习小组学习。做好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和新党员的发展工作。在党的组织和思想建设中,重视提高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注重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了解教学计划实施情况和学生的学习情况,经常主动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教与学的情况,及时掌握师生双向意见,做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工作,在教与学之间起到桥梁作用。注意发现、培养优秀学生。配合教务处对学生选修、免修课及升、留级、休学、退学、复学等提出初步意见。
  (四)配合共青团工作。要积极协助团组织开展各项活动(如思想教育、社会实践、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等),加强团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五)加强学生班集体建设和学生骨干的培养和教育。认真做好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指导班级制定争创先进班级、先进团支部的措施,抓好班集体建设。推荐并引导优秀学生担任学生干部,培养和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关心学生干部全面成长。
  (六)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调查分析学生思想状况和思想动态,做好心理有障碍、学习和生活有困难等重点学生的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情况,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对学生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力求做到防患于未然,要制订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出现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做好学生管理工作。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学杂费缓交、特困生补助、勤工助学、违纪学生处理与教育、早操、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检查、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本条例的主要任务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二)经常参加各班级和团支部的活动,经常深入“两堂一室”(课堂、食堂、寝室)开展细致的思想工作。每周召开一次班会,对班级工作进行讲评;每月开展一次主题教育活动;指导各宿舍组每周开一次组务会。
  (三)熟悉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了解思想动态,掌握学生干部、骨干和重点学生的全面情况。每学期与每一个学生至少进行一次谈心活动,对重点学生做好谈话记录并建立档案。
  (四)每周填写工作情况表,每学期应写出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每学年要写出一篇学生状况调查报告,每学期应在年级各班级或党章学习小组的范围内讲党课和团课。
  (五)认真执行辅导员例会制度和值班制度。认真参加工作例会,做到不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在重要时期加强值班巡查,确保稳定。
  (六)参加学院和学生处组织的辅导员培训,参加有关学习和会议,阅读指定的理论书刊、文件及其它学习材料。
  (七)积极探索学生工作规律,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从理论上探索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撰写论文。
  (八)实行弹性工作时间。要做到“三到场,两在位”(三到场:早晨、晚上、集体活动;两在位:上午第一节课、下午)。上午其余时间视工作情况,可以学习或处理个人事务。
  (九)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一日生活制度的检查,认真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严防纪律失控。学生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和群体事件时应及时到场处理并根据情况及时上报;学生失踪24小时内必须上报。
  第六条 辅导员的考核与管理
  (一)辅导员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
  (二)考核办法:
  1、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对辅导员进行考核。
  2、学生对辅导员的评议由以问卷调查的方式统一组织进行。
  (三)对辅导员的考核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综合进行考核,切忌主观片面。要把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要把考核与培养、使用结合起来。
  (四)规范辅导员的正常职务、职称晋升制度。专职辅导员,连续多年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可作为学校各级领导岗位的后备干部人选推荐。专职辅导员的职称评审,既可参照政工系列条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也可参照教师或其它系列条件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兼职辅导员根据其工作任务及具备的任职条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要充分考虑学生工作实践性强的特点,充分考核其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及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业绩和能力,科学合理折算工作量并在教学时数要求方面适当降低标准。
  第七条  培养与发展方向
  (一)学院从实际出发,制订培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参加各种形式的岗前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和工作技能。
  (二)统筹规划专职学生辅导员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攻读相关学位和业务进修,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党政管理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推荐和输送。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辅导员工作满五年后如符合教师任职条件可任专职教师。
  第八条 设立辅导员助理岗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高年级优秀学生党员中按1:150的比例选配辅导员助理,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批后聘用。学院给予辅导员助理一定的工作津贴。
  第九条 本条例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