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资料损毁、遗失赔偿及偷窃书刊的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17 点击数:6338 信息来源:图书馆

本馆所有资料均为校有资产,图书馆纸质图书、期刊资料,或其它载体的文献,均属于我校固定资产,图书馆负有监管责任,任何公民均有保护义务。为维护馆藏资料的完整,有利于其他读者的使用,请读者爱护书刊,遵守书刊借阅制度,不得遗失、损坏(包括圈点、涂画、批注、撕页、烧残、水浸等)。如读者造成所借书刊出现上述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1、读者借阅书刊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有污损、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向我馆工作人员报告,由工作人员在污损,缺页加盖印记。否则,归还时所发现书刊有上述现象,应由借书人按以下办法负赔偿责任。

1)圈划、污损书刊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能继续使用的,按污损页码计罚,每页按原价的20%赔偿,(最低不少于1元)。

2)撕页、剪裁或严重批划,影响书刊完整及阅读,不能继续使用者,按遗失书刊处理,原书一律收回。

3)图书条形码污损,但仍能辩识者,收取赔尝费2元;丢失或损坏条形码者需补交3元加工费。

2、遗失本馆任何图书者应立即声明并积极寻找,1个月内查找未果者,一概作遗失处理。遗失后可购买原书赔偿,同时缴纳书本加工费5元。赔书款后的6个月内如又找到原书,经查核无缺损,允许原书还回图书馆,退回赔书款。

注:“原书”的认定要以采编部为准,读者要确切了解“原书(即购买:相同书名、相同著者、相同出版社、相同版次的书)”的含义后再到正规书店购买(需附带正规发票,盗版书刊不予受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如确实无法以相同版本书刊,或多卷书的某一部分(若无单独价格,则按卷价)的读者,一律按原书价1020倍赔偿,另加新书加工费5元;期刊若丢失无法购得同卷期的期刊现刊按年价、期刊合订本按合订本总价加装订费的3倍以上赔偿;普通图书按原书价的2--3倍赔偿,赔书款最低不少于20元;或购买同一类型或相似的正规图书,图书单价应不低于遗失书本的价格。

 本条例解释权归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院图书馆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