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黎明职业技术学院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3-09-11 点击数:4247 信息来源:工程系

院教〔20134

为加强实验(训室管理,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和实验(训室的安全,特制定实验(训)室安全管理条例。

一、实验(训室是教学实践的重要基地, 实验(训室的安全管理是实践教学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凡进入实验室、实训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训)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持安静不得喧哗;不得擅自动用实验(训)室的仪器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准在实验(训)室内吸烟,就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丢脏物。

二、实验(训)室工作人员及参加实验、实训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安全条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学生实习实训,必须在任课教师或实验员指导下操作,每次实验、实训课后实验员必须做好记录。

    三、实验(训室内安全设施、标志必须齐全有效。

四、实验(训室供电线路的安装必须符合实验、实训教学的需要和安全用电的有关规定,做好防火、防触电等工作。实验(训室要配备灭火机等消防器材,有关设备要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五、实验(训室要采取防盗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实验员对实验(训室的安全负全责,必须妥善保管好实验室、实训室的设备、器材、药品、钥匙等。非实验(训室的工作人员不得配备钥匙,非实验(训时间未经允许不能进入实验(训场所。

六、每日最后离室人员要负责检查水、电、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方可离室。节假日前各室人员应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记录。

七、对实验(训)室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整改。实验(训)室要有安全预案,实验(训)中如发生事故,在采取补救措施的同时,保护现场,如实报告有关部门。对造成安全事故者,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八、实验(训)室工作人员作为实验(训)室安全防护的当然责任者,应随时随地按照本制度进行检查,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所在系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任何仪器、设备、场所未经系主任、教务处批准不得外借。